結衣聖境
標題:
现在如果目的是威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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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tashikhatun11
時間:
2024-1-11 17:09
標題:
现在如果目的是威胁某某
那么说他可能伤害一个不认识他的某某有什么意义呢?此外,当声明的意思是某人“应得”某物时,这不是威胁,而是个人观点(即使应该受到谴责),没有恐吓性质。任何声称某人应得某种后果的人并不是声称他们(或第三方)会对他们造成任何后果。因此,即使从社会和道德的角度来看,“某某应该被枪杀/死亡”的说法绝对应受谴责,也不是犯罪(除非这种说法发生在允许推断有效性的背景下,并且是犯罪行为)。能够联系接收者以恐吓他或可能受到他恐吓的第三方,例如朋友和家人)。 此外,还存在与正当法律程序有关的问题。只有通过它,民主法治国家内的机构才能对任何人施加规范性后果。因此,预期对是否存在犯罪或违反道德纪律的价值判断会仓促揭露相关人员,并损害未来可能启动的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即使在凶杀等严重犯罪中,即使是明确拍摄的行为,正当程序也保障辩护权,被告可以提出证据的非法性等论据,甚至指出证据的不存在。
行为的非法性,例如出于自卫或危急情况而进行的行为。难道不应该保证那些在互联网上通过言论或文字实施行为的人至少得到与杀人犯和毒贩相同的保证:充分辩护、相互矛盾的诉讼程序和正当的法律程序吗? “互联网法院”的定罪也非常严重,因为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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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立即的,最终会毁灭性地损害涉案者的声誉和心理健康——即使他们可能是无辜的,即使他们悔恨,即使他们悔恨不已。它们被误解,被“取消”。再说一次:对于因谋杀或贩毒等罪名而被捕的人来说,往往是那些要求“无罪推定”(这确实是不可避免的宪法保障)的人,是第一个感到有权犯罪的人反对任何在互联网上“被发现”发表被认为荒谬言论的人。 然而,即使这是荒谬的,即使任何人的言论绝对应受到谴责,但随后发生的其他行为的严重性却无法被正确看待。 “网络法院”的法官经常犯罪,受害者言论的严重性并没有改变其所实施的攻击的典型性和非法性,仿佛虚拟环境是“无法无天的土地”。
当人们觉得有权咒骂和冒犯时,这就是侮辱罪。当他们发表一些内容,意图破坏某人的名誉时,这就是诽谤罪。当他们对某人说他们将给他们造成不公平和严重的伤害时,这就是威胁罪。造成精神健康严重损害的,属于人身伤害罪。在民主法治国家,目的并不能证明手段的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互联网上事实的范围往往是第三方的责任,他们匆忙地分享和评论行为,增加了最初的曝光度。当亲密环境中传达的信息被未经授权地暴露在外时,这种情况就更严重了,毕竟,在朋友或同事之间,所赋予的内涵往往与外部环境赋予的孤立摘录、未经授权和脱离语境的印刷品所赋予的内涵完全不同。 。在这一点上,有必要记住最近的一个事件,其中商人仅仅因为向媒体泄露私人消息而成为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受害者,即:从技术角度来看没有任何作者身份证明(并且没有任何行为典型性的可能性——但这是未来另一篇文章的主题)。 最后,我注意到“网络法庭”对女性是多么的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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