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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成软件” 许可中的 IRRF 的收入变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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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2 17:17: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发布了《分歧解决方案 18》,巴西联邦税务局 (RFB) 税务总协调 (Cosit) 改革了之前对源头预扣所得税 (IRRF) 发生率的理解。向国外汇款涉及软件商业化权利的许可。



由于RFB本身范围内的解释分歧,发布了Cosit 27分歧解决方案,确定“以多份形式(关闭)支付软件商业化权利的获取或许可而汇往国外的金额” -现成软件)”不受 IRRF 和第 10,168/00 号法律提及的经济领域干预贡献 (Cide) 的约束。

该分歧解决方案当时发布,旨在标准化对 求职人数数据 涉及所谓“现成软件”许可的境外支付的 IRRF(和 CIDE)发生率的理解,并基于 1998 年的解释联邦最高法院在特别上诉 176.626-3 的判决中,讨论了内部软件。

在该决定中,STF 对“现成”软件和“定制软件”进行了区分,认为前者是标准软件,大规模销售给多个用户是等效的。为 ICMS 目的的商品。 “定制”或“客户制造”软件无法与商品相比较,因为它是为了满足特定用户/客户的特定需求而开发的。

因此,RFB 基于 STF 给出的这些概念,提供了通过分歧解决方案 27/08 表达的理解,即在“现成商品”的商业化权利许可下运输的情况下,不会发生 IRRF。软件”。这种理解的逻辑是,在软件具有“商品”性质(“现成软件”)的情况下,在“获取”/许可操作中支付的费用不具有收入性质IRRF 发生率的目的,但价格的目的。

好吧。最近发布的 Cosit Divergence Solution 18/17 对 Cosit Divergence Solution 27/08 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以下内容:

“以商业化或分发软件的权利为代价,向居民或居住在国外的居民支付、贷记、交付、雇用或汇出的金额,以转售给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将获得使用该软件的许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和需缴纳源头所得税 (IRRF),税率为 15%(百分之十五)。分歧解决方案改革 27 号分歧解决方 19 日第 9,609 号法律第 1 条和第 2 条;艺术。 第 9,610 号法律第 7 项第 XII 项;艺术。 19法令第 710 条。”

因此,根据 RFB 的新理解,与软件 商业化或分发许可相关的国外欠款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因此,根据《条例》,应按 15% 的税率缴纳 IRRF。所得税条例 (RIR/99) 第 710 条的规定,即使受合同约束的软件具有“现成软件”的性质。

RFB 根据第 9,609/98 号法律(软件法)和第 9,610/98 号法律(版权法)的条款将软件使用许可协议与软件商业化许可协议区分开来,证明了理解的改变,因为 1998 年 STF 的决定区分“现成软件”和“定制软件”只会分析使用许可协议。

在争议解决方案 18/17 中提出的推理中,Cosit 提到《软件法》第 9 条规定了使用许可协议,而第 10 条规定了商业许可协议。另一种以软件为标的的合同形式是这涉及技术转让(特别是源代码转让),而《软件法》第 11 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在Cosit的理解中,拥有该软件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与巴西的“分销商”/“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只会有商业化的许可。软件使用许可的签订仅发生在“分销商或经销商与客户之间的路径上,即分销商或经销商向其客户提供软件使用许可时”。

值得一提的是,由8日Cosit Consultation Solution 154的发布,Divergence Solution 18的发布是必要的。



该文本在根据作者提供的母带分析 IRRF 对软件复制和商业化权利的影响时,将其转售给客户,理解应付金额属于受 IRRF 约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根据 RIR/99 第 710 条。认识到这一决定与 Cosit Divergence Solution 27/08 中包含的先前理解不一致,RFB 决定修改该决定,发布 Divergence Solution n° 18。

尽管通过 Divergence Solution 18 提供的这种对 RFB 的新理解充分基于规范涉及软件使用和许可的合同的法律条款,但仍可能成为争论和推理的主题。

如果可以理解为,在向客户/最终消费者使用“现成软件”的许可中,该软件具有商品的性质,因为同样的理解不能适用于将软件商业化的许可国外许可方与巴西“分销商”/“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可能,如果这个问题针对税务机关,他们会争辩说,“现成软件”的“获取”只会发生在与该软件的有效用户(消费者/客户)相关的情况下,并且获得软件商业化许可的巴西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该软件,而只是获得了将其商业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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